承德市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切实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引导各类项目投资,优化产业布局,保障我市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报工作的函》文件精神,结合2015年我市经济发展趋势,参照近年来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基本原则
按照产业布局、结构和时序,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落实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和支撑。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5年度我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473.6795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4年度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48.5632公顷,占供地总量的25.26%;工矿仓储用地139.1403公顷,占供地总量的29.37%;住宅用地119.6473公顷,占供地总量的25.26%(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11.8998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10.737公顷,商品房用地97.010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9.0803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2.47%;交通运输及其他用地和其他用地7.2484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53%。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依托环首都经济圈,主动接受首都辐射带动,大力发展多元工业、现代农业和休闲旅游业,加快建设新兴产业示范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区。严格控制老城区的建设用地供应,继续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老城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重点保障新城的土地供应,支持新城外部交通、内部路网、市政、环境等设施建设,促进功能组团开发,加快新城建设;鼓励企业“退城入园(区)”,加大园区土地供应力度。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全力保障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国家、省及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鼓励和引导建设紧凑型城市;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发展园区经济,大力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我市还制定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八条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加强规划管控作用、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建立项目节地评价制度、实行差别化工业用地政策、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强化批后监管和选择试点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新增工业(含仓储)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
五、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是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措施,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地与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是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和市规划局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六、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承德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承德市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用途 区县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 仓储 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 交通 运输 用地 |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 其他 用地 | ||||
小计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商品房 用地 | 其他 用地 | ||||||||
市本级 | 473.6795 | 148.5632 | 139.1403 | 119.6473 | 11.8998 | 10.737 | 97.0105 | / | 59.0803 | 4.8734 | / | 2.375 |
注: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2、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独立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市本级,不单独统计